企业涉贿案件的责任归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庄丹丹律师谈单位行贿的认定顺序
企业涉贿案件中,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分直接影响量刑结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庄丹丹律师办理过房地产企业单位行贿案与大型企业系列窝案中的行贿案。她表示,认定顺序应当从利益归属出发,再回溯意志来源与资金性质,而不是从有没有书面决议入手。
问题的由来
企业涉贿案件中,最先要分清的是钱以谁的名义送、为了谁的利益送、违法所得归谁。这三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案件被认定为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两者的法定刑差距明显:单位行贿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行贿罪在情节特别严重时,法定刑可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事辩护在这类案件里,首先要解决定性而非量刑。定性一旦偏移,刑事辩护的其余工作都会跟着走偏。刑事辩护的第一步,通常就卡在这个问题上。刑事辩护的第一步,通常就卡在这个问题上。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分界线在哪里?
实务中常见的争议是“单位决定、个人受益”的混合情形。比如公司开会决定给某单位负责人送钱,为的是拿到项目,项目利润进了公司账,但负责人个人也从中分了一部分。这时要看的不是有没有开会,而是最终利益怎么分配。分配记录、账目往来、股东分红方案,都是判断依据。
企业被调查时,第一时间应当做哪三件事?
第一件是固定决策过程的书面记录。会议纪要、审批单、签报流转、邮件往来,凡是能说明“这不是一个人的决定”的材料,都要原样保全,不得修改、补签。第二件是厘清资金路径。从哪个账户出、经过谁的手、最终到了哪里,这条链条必须能自己讲清楚,因为办案机关一定会查。第三件是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哪些属于个人行为,这直接决定后续的辩护方向与责任分配。
退钱能不能从轻?什么时候退、退给谁?
退赃退赔是法定可以从宽考量的情节,但它的作用有条件。第一,退的必须是行贿对应的不正当利益,退错对象或者退错金额,不产生从宽效果。第二,退的时点影响评价: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并退缴,与在证据已经固定后被动退缴,从宽幅度不同。第三,退赔不等于免责,它只是量刑情节之一,不能替代对事实与性质的辩护。刑法关于行贿罪的規定明确,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条的前提是“主动交待”,而不只是“退钱”。
单位犯罪中,哪些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里的普通员工最容易忽略这一点。按指令办事不等于免责,但如果能证明自己不明知财物的性质、没有参与商议、没有获得任何利益,责任评价会不同。相关证据包括岗位职责、汇报关系、邮件与聊天记录、薪酬结构。这些材料应当在调查初期就固定下来。
企业合规整改,对案件处理有实际作用吗?
有作用,但作用的位置要放准。合规整改不能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它影响的是对单位责任与再犯可能性的评价,在部分案件中会成为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有效的合规整改应当具备三个特征:针对被查处的具体环节,而不是一套通用制度;有可核查的执行记录,而不是一叠文件;有独立的内控或者审计安排,而不是自我声明。形式化的合规材料,在审查中通常不被采信。
行贿与受贿的认定,会互相影响吗?
两者是对向关系,事实基础相同,但认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受贿一方要证明职务行为与财物之间的对应关系,行贿一方要证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受贿方已经认罪,行贿方仍主张自己是被索贿。被索贿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这是法定出罪路径,但它需要证据支撑,比如索要的时间、方式、金额与被请托事项的对应关系。
条文与实务口径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案十二修正):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并列举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行贿、对监察与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等七种从重处罚情形;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代表业绩 · 单位行贿案件
代理广州某房地产企业单位行贿案,针对单位犯罪特性制定辩护方案,有效化解当事人刑事风险,成功适用缓刑。另代理深圳某大型航空企业系列窝案之行贿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据其介绍,实务中较有效的做法是把涉案款项画成一条路径:从哪个账户出、经谁之手、最终受益人是谁。这条路径画清楚,定性与责任分配的问题大半可以解决。
背景资料
庄丹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办理过单位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现任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定性清楚,后续的退缴、整改与责任分配才有讨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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